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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2015-06-09
索引号000014349/2022-654357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号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是否有效
名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地方税源管理,促进我县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规范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税源管控的新创举,对于建立健全全县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不断创新征管方式和手段,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制度管税、信息共享、公平税负、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综合治税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源管控,堵塞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管控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切实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确保财源基础不断扩大,财源增长点持续增加,财政收入总量、质量和增速明显提高,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镇远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县综合治税相关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研究解决与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议评定重大工作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夏文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副局长王平、县地税局党组副书记文上新、县国税局副局长吴君永兼任,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及协税护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系会议,商讨协税护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新兴税源的税收征管情况,税收违法问题进行检查;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协税护税网络的社会影响力,强化全社会的协税护税意识,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综合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加强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社会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报送县效能办和县目标办,作为对各部门、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自2015年起,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县级目标办综合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和机关效能任务,按照综合目标考核机制实行表彰和奖励。县目标办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在推行综合治税工作中管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或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在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扣分,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根据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需要,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县地税局报送“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所需数据。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本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和房地产项目批准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商品房价格核准(备案)情况表》。

(二)县国土资源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以及建设用地批准、出让和转让等信息,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国土局土地登记信息采集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情况统计表》。

(三)县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财政拨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及贴息款项等信息,并于拨付工程款2日内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基建工程款项拨款情况表》。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缴费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金额、各医院医保支出等信息。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统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及商品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认可证发放情况表》、《商品房销售情况表》、《住建局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等。

(六)县交通运输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工程许可、项目及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建设工程款项拨付情况表》。

(七)县公安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和住宿登记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民爆用品发售情况统计表》。

(八)镇远供电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营业用电情况名单,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供电部门售电情况》、《企业用电情况统计表》。

(九)县水务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投入、工程款拨付款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情况表》。

(十)县审计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涉税审计情况,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审计部门涉税审计信息表》。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登记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成立日期、企业状态等工商登记信息和投资人的股权登记、变更、转让等信息,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工商局企业(个体)变更登记信息》、《工商局企业(个体)注册信息》、《工商局企业(个体)注销登记信息》。

(十二)县教育和科技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教育系统工程建设明细,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教育部门建设项目拨付款情况表》。

(十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于每月10日前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信息情况表》、《技改项目进度及款项支付信息情况表》、《工信委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备案)信息表》等。

(十四)县统计局。于每月10日前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分产业填报上月《经济运行情况表》;

(十五)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每月10日前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音像、网吧、歌舞厅等行业经营许可情况表》。

(十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报送上月各医院合医支出情况。

(十七)县国税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代开发票和定额核定信息,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开票信息》和定额核定名单;

(十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企业依法关闭、停产情况明细,并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企业关闭、停产整顿情况表》;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于每月10日前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环保部门建设工程投资情况表》;

(二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登录地税第三方信息平台填报上月《道路运输部门运输个体信息情况表》《道路运输部门运输企业信息情况表》。

(二十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局:于每月10日前负责向县地税局报送上月客运车辆排量、货运车辆的准备质量等车船税涉税信息。

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县地税局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工作。

五、建立健全协助税收执法工作机制

(一)县地税局根据税收执法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县公安局应予以协助。对县地税局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县公安局应依法及时立案。

(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县地税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应予以协助。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严格落实“先税后证”、“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规定。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地税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予以协助。

(四)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县地税局提请,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县地税局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可以提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六)县纪委、县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在县地税局实施“以地控税、个人房屋出租、个人购置商品房契税等税收专项清理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县地税局,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工作人员拖欠国家税款实施追缴,对拒不缴纳或恶意拖欠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地税局按照有利于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照地税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税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与县地税局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各自提供涉税信息的方式、具体内容、时限等事项,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职责。

(二)保护涉税信息安全。各单位、部门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三)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县地税局要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利用情况,并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四)加强协作配合。协税护税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单位、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协税护税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特别是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要加强联系,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水平,以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登陆方式:

第一步 登陆 http://www.gz-l-tax.gov.cn/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官网);

第二步 点击“涉税查询”;

第三步 点击“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

附件:镇远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15年6月9日

附件

镇远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袁世泽(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应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一凡(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辉龙(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夏文斌(县财政局局长)

李福盛(县地税局局长)

杨定建(县国税局局长)

成 员:杨胜海(县委办副主任、县目标考核办主任)

杨祖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杨洪华(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陈增武(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聂敦峰(县监察局局长)

江 军(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王 卉(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承祖(县民政局局长)

洪乃明(县司法局局长)

李跃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必荣(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姚敦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胜柚(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通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卢晓清(县审计局局长)

杨政清(县统计局局长)

李定祥(县农业局局长)

李登福(县林业局局长)

吴常红(县水务局局长)

李 江(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谭胜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杨晓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武嘉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源(镇远供电局局长)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镇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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